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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
作者:   出处:证监会   编辑:嵩嵩   日期:2007-01-26 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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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合法合规运作水平,加强公司内部风险控制,促进督察长有效履行职责,切实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督察长是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的高级管理人员。

  督察长履行职责,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公平对待全体投资人,在公司、股东的利益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优先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第三条 督察长开展工作,应当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专业诚信、勤勉尽责。

  第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提供必要的条件,确保督察长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依法对督察长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督察长职责

  第六条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履行职责的范围,应当涵盖基金及公司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

  第七条 督察长履行职责,应当重点关注下列事项:

  (一)基金销售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是否存在误导、欺诈投资人和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基金投资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是否遵守公司制定的投资业务流程等相关制度,是否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以及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不公平对待不同投资人的行为;

  (三)基金及公司的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问题;

  (四)基金运营是否安全,信息技术系统运行是否稳定,客户资料和交易数据是否做到备份和有效保存,是否出现延时交易、数据遗失等情况;

  (五)公司资产是否安全完整,是否出现被抽逃、挪用、违规担保、冻结等情况。

  督察长发现基金和公司运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重大问题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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