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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依据基金合同设立,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是基金的当事人。
(一)基金投资者:每一个购买基金的个人或机构即为基金投资者。基金投资者是基金资产的所有者,和基金投资收益的受益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我国基金投资者享有以下权利:分享基金财产收益,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依据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查阅或者复制概况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诉讼。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是基金产品的募集者和基金的管理者,其最主要职责就是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负责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在风险控制的基础上为基金投资者争取最大的投资收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运作中具有核心作用,基金产品的设计、基金份额的销售与注册登记、基金资产的管理等重要职能多半都要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选定的其他服务机构承担。在我国,基金管理人只能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由于基金业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基金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和职业操守。为了保护基金投资者利益,各国和地区资本市场监管部门均对基金管理人、特别是其从业人员的资格作出严格规定。我国对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实行审批制,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在从事基金管理业务之前,基金管理公司资本金额、信誉状况及其主要业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都必须首先得到监管机构认可。
(三)基金托管人:为了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资产必须由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的基金托管人保管,从而使得基金托管人成为基金的当事人之一,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主要体现在基金资产保管、基金资金清算、会计复核以及对基金投资运作的监督等方面。由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资产安全运作中的特殊作用,各国家和地区的基金监管法规都对基金托管人的资格有严格要求。我国对基金托管业务实行审批制,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必须是满足一定条件的商业银行,资格条件包括实收资本金必须超过80亿元人民币,具备必要的技术和机构设施等,目前,中国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及交通银行5家国有商业银行已取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
七、证券基金的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机构是受基金管理公司委托从事基金代理销售的机构。通常只有大的投资者才能直接通过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基金份额的直接买卖,普通投资者只能通过基金代销机构进行基金的买卖。在我国,只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才能从事基金的代理销售,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基金销售机构等可从事基金的代销业务。目前,我国投资者购买基金的主要渠道是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商业银行及证券公司。在银行购买基金的优势是手续简便,资金划拨快捷,方便银行储户直接购买。在证券公司购买基金的优势在于:代销基金品种全面,投资者可通过现场、电话、互联网等多种方式购买基金,并且证券公司拥有多名证券从业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组成的理财顾问团队,能够深入跟踪、研判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及时为投资者提供操作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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