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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分红不缴个税
作者:赵英明   出处:济南日报   编辑:忘记隐藏   日期:2007-04-24 14:27
    

  就投资基金分红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是否可委托中介机构代办纳税申报、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等问题,市地税局日前在泉城广场举办的有关活动现场进行了解答。

  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 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自愿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扣缴义务人或其他个人代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时,应当签订委托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协议(合同);同时,纳税人还应将其纳税年度内所有应税所得项目、所得额、税额等,告知受托人,由受托人将其各项所得合并后进行申报,并附报委托协议(合同)。

  另外,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日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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