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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II参与股指期货细则开始征求意见
作者:黄嵘   出处:上海证券报   编辑:忘记隐藏   日期:2007-08-29 14:21
    

  QFII参与股指期货的方案目前正在征求业界意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股指期货交易实施细则(讨论稿)》(以下简称《讨论稿》)显示:QFII将以客户身份参与股指期货;只能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额度不超过获批投资额度的5%;QFII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超过获批额度的10%。

  据一参加讨论的人士介绍,目前争议较大的是QFII参与股指期货的额度问题。《讨论稿》第六条中规定:合格投资者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额度不得超过获批投资额度的5%。获批投资额度发生变化的,合格投资者应在投资额度发生变化的三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交易所在收到报告后对资金额度进行相应调整。《讨论稿》第八条规定:合格投资者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获批额度的10%。

  据一QFII人士介绍,在5、6月份时,相关的监管层曾就这一额度问题向主要的几家QFII以及托管人征求意见。QFII普遍认为,以获批额度作为投资比例的参考基数有待讨论,因为随着股市的上扬,QFII的A股市值基本上都已超过了此额度。

  此外,该《讨论稿》还强调了QFII的托管人在QFII参与途径和结算中的重要监管作用。其中,第三条规定:合格投资者和托管人应与期货公司共同到交易所申请交易编码。合格投资者应以客户身份委托期货公司进行交易。在结算方面则规定:合格投资者与期货公司的资金往来必须通过其资产管理人办理。托管人应在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办理合格投资者与期货公司之间的期货业务资金往来。专用资金账户的名称应与托管人名称保持一致。期货公司应在每个交易日后及时向托管人报告该合格投资者的交易、持仓、盈亏、交易保证金、手续费等交易和资金情况。托管人应及时核对期货公司报送的当日交易和资金数据,并对合格投资者的资金进行结算。

  据悉,该《讨论稿》还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到截稿时,记者还未获得此《讨论稿》进一步修改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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