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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证券总裁盛希泰:PE在中国的发展和挑战
作者:游芸芸   出处:证券时报   编辑:忘记隐藏   日期:2007-10-26 14:13
    

  PE,已然成为资本市场上的新贵名词。由它,诞生了一批先知先觉的富翁;由它,市场上多了一种新的致富方式;由它,一部分人转变了自己的事业奋斗方向。而在一片火热的PE浪潮中,应更清醒地认识到PE未来发展趋势与面临的挑战。为此,记者日前采访了一直关注PE发展的联合证券总裁盛希泰。

  新特点

  记者:请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有什么特点?

  盛希泰:目前,随着国际金融混业的发展,几乎所有国际知名的金融控股公司都从事和参与私募股权基金业务。从发展趋势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开展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首先是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被私有化。上市公司的私有化为大规模交易创造机会。全球上市公司的私有化(退市)机会正在增加。2006年私有化交易的平均规模为2005年全年的两倍,9宗最大的杠杆收购均为私有化交易。其次是基金投资辛迪加化。随着大规模的并购越来越多,开展收购要求更多的股本与合作技能,大型基金开始频繁组成联合体进行投资。2005年和2006年,10宗最大的杠杆收购均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联合投资完成。

  亚太地区的私募股权市场正在成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亚太的投资规模由2000年的120亿美元增加到2006年的310亿美元。平均投资规模也在增加,2006年亚太私募股权平均交易规模为0.83亿美元,而在2000年仅为0.14亿美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这些新特点和新趋势决定了其投资对象必须是成熟的、合格的投资者。

  新挑战

  记者:对这种商业模式来说,主要面临哪些挑战?

  盛希泰:虽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商业模式集中了资本主义最活跃的元素,实现了惊人的财富回报,目前达到了其发展历史上一个顶峰,但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也出现了诸多的挑战:

  首先是低利率环境的消逝。上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流动性的充裕是PE们得以充分发展的基础,而由此形成的低利率环境更是助推杠杆收购的利器。但2003年以来全球经济宏观经济良好,美国、日本等主要的经济体纷纷提高了利率水平,这为PE们未来的发展蒙上一层阴影。其次是同行竞争愈发激烈。PE先驱们巨大的成功刺激着越来越多的资金流入PE行业,这使得PE们不得不为有利可图的生意展开激烈的撕杀。激烈的竞争同样体现在PE的又一战场———资本兑现领域。第三是政府管制的加强。私人股权融资的欣欣向荣已经引起了监管机构的注意。英国监管金融市场的金融服务监管局(FSA)2006年11月份发表了一份报告,表明对英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过分扩张的担心。

  最后是资本市场效率的提升。随着金融全球化过程的加快,全球资本市场的效率在持续提高,尤其是安然公司(Enron)爆出丑闻和2002年《萨宾斯-奥克斯利法案》出台后,公众监督之风盛行,因此对大型收购交易而言,股东被欺骗的概率越来越小,这迫使PE们不得不花费更多的时间说服董事会,更多的公关费用确立自己在公众面前的好人形象。

  新机遇

  记者:比于国际成熟私募股权基金,我国本土私募股权基金(多是民间PE)要解决的还是“准生证”和“报户口”的难题, 您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盛希泰: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今年6月1日开始实施,再加上2006年新的《公司法》,就为按国际成熟的模式设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扫清了障碍。在《合伙企业法》修订后,现行法律法规再没有明显的关于合伙制私募基金的禁绝性条款。然而目前的情况是,按照《合伙企业法》组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还需要等待各部委出台相应的配套措施:

  首先,有限合伙企业在工商部门登记时,需要国家工商登记部门出台相应的注册办法,以确认其主体资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管理的资金需要有托管银行,这又涉及银监会的管辖范围等。从理论上说,采取有限合伙制可以绕过政府审批,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很多配套程序还在各部委管辖之内。其次,有限合伙制情况下对合伙人数有严格的限制,要求在2-50人之间,这制约了PE FUND发展的规模;而且法律规定基金经理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给基金经理本人造成了很大压力。最后,根据新的合伙企业法,法人可以是有限合伙人,基金、商业银行等机构都可以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有限合伙人进行股权投资,并增设了合伙企业破产的规定。然而实际上,相关的法律依然束缚着我国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金进入风险投资领域。

  虽然在法律上仍旧有不少障碍,但我们可以看到政府的态度是逐渐放开管制。央行副行长吴晓灵日前表示,政府应发展人民币投资基金,同时应允许金融机构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建议政府应根据国际惯例来监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应是在各金融法律的豁免条款下生存的,只有当其行为违反了豁免条款,才受到相关部门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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