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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适用性” 基金销售从此对号入座
作者:周翀   出处:上海证券报   编辑:忘记隐藏   日期:2007-10-19 13:00
    

  今后,我国基金投资者在开立账户时,将填写由基金销售机构提供的有关调查问卷,问卷内容将涉及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财务状况、短期风险承受水平和长期风险承受水平等方面。销售机构将依据调查结果,确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级别,并推荐相应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

  当投资者购买高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级别的基金产品时,将会受到基金销售机构的提醒,在完全知情和自愿的情况下,购买产品。

  昨日证监会正式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明确了上述规程。《意见》的发布,标志着“适用性”这一境外成熟市场销售行为的基本原则正式被引入我国。

  对“适用性”,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定义为:“当经纪商建议客户买卖证券时,应当事先了解该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持有的其他证券资产、财务状况(收入和净资产)、财务需求和投资目的,使其建议适用于该客户。”

  目前,在我国银行理财产品的的销售过程中,中国银行已在其沿海地区分支机构开展了“理财产品销售适用性”的试点,要求其客户在购买产品时接受理财业务风险偏好测试并签署相关意愿声明。

  有关人士介绍说,在我国基金业推广适用性指导意见,已经有了一个很好的契机,对于扫除基金投资人盲目购买基金和基金销售机构“误卖”基金的行为,降低因产品错配而导致的基金投资人投诉风险将发挥长期作用。同时,基金投资人在填写问卷、回答问题的过程中,也将会对自身情况进行梳理和检视,有助于其树立风险意识并选择适合自身的产品,进行理性投资。

  据悉,在基金销售适用性方面,中国证监会正在对一些商业银行的8家城市分行进行检查,重点关注问卷调查的执行情况和风险、产品的匹配程度。未来,证监会还将推动相关评价标准的制定,帮助基金公司逐步实现“将合适的基金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人”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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