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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基金投资范围有望放宽
作者:赵彤刚   出处:中国证券报   编辑:忘记隐藏   日期:2007-10-31 09:16
    

  基金投资其托管银行的股票有望成为可能。监管部门日前专门就此召开会议,研究对《证券投资基金法》相关规定的修改意见。

  2004年6月1日颁布实施的《基金法》第五十九条第六项规定:基金不得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出台这一规定的主旨显然是为了防范关联交易中的利益输送问题。在当时银行、券商等金融机构上市较少的情况下,这一规定对基金业投资的影响并不大,但随着工行、建行、中行等银行相继上市,这一规定对基金业投资的影响开始显山露水。

  目前共有12家银行成为基金托管人,其中10家银行均已发行A股上市。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所托管的基金数量分别达85、64、53、36只。

  由于受制于《基金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上述银行所托管的基金并不能投资这些相应银行的股票。从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刚刚发布的三季报中可以看出,这些银行的前十大非限售股股东中,保险公司与社保基金居多,基金数量并不多,这与其他大盘蓝筹股前十大非限售股股东中基金“扎堆”的现象形成鲜明对比。

  刚刚披露的基金三季报也显示,截至三季度末,仅有21只基金持有工商银行市值97.78亿元,占工行流通市值的16.1%;34只基金持有建设银行市值62亿元,占建行流通市值的10.61%。

  银河证券基金高级分析师王群航认为,在愈演愈烈的“二八”现象中,大盘银行股显然是上涨的主力之一,但由于受制于《基金法》的有关规定,许多基金并未能从这种市场格局中大量获益。

  另外,现在许多证券公司都是基金公司的股东,随着券商上市开始增多,相关规定也对基金投资产生影响。

  《基金法》规定,相关基金不能投资身为其股东的券商股,也不能投资其股东券商在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如在中石油发行中,由于中信证券是主承销商,中信证券控股的华夏基金、中信基金从而都无缘申购中石油新股。而建设银行在9月发行新股时,建行托管的64只基金也都放弃了新股申购。

  对此,基金公司普遍希望能对《基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修改。

  业内人士分析,由于基金与其托管银行没有直接关系,因此通过修改《基金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允许基金投资托管银行股票的可能性比较大。

  但基金与基金管理人股东券商关系密切,估计放开基金投资相关券商股及其承销证券的可能性不大。因为根据规定,证券公司对基金公司只能是“一参一控”,即每家基金公司一般仅与两家券商存在关联关系,因此对基金投资总体影响并不大。

  在修改的时间问题上,一位法律界人士指出,虽然目前有关部门组织研究修改《基金法》的相关规定,但修改法律须进入全国人大立法程序,因此最快也需要等到明年才有可能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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